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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我是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对方提供的。签订之前看到的合同是正常的,由于我疏忽,等签订好以后,发现合同不是原来的合同了,被对方换掉了,所签的合同完全对我不利。其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1.甲方承诺如提前收回该门面或导致乙方(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及无辜干扰乙方经营的自愿赔偿:六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合同期内的一切经济损失。2.乙方只有做不满本合同及被公安机关确认用该门面做违法犯罪的。对于第二条只提到乙方违约,而没提到乙方违约怎样赔偿。合同签好后,我发现问题马上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来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我明确告知我这个房屋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对方也是知道的。现在如果我违约我是不是要根据合同赔偿对方6个月的租金。(刚刚签好合同,对方也没什么实际损失),而我是不是可以以合同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根据第二条),而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纠纷 2018-09-17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七章详述了违约责任。
    违约金
    违约金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
    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因此如果没有具体签订合同,不存在事实的违约,并无其它约定和具体的违约行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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