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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房东签了3年合同,房租是一年一交,但我租了一年不想租了,合同当中写着: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乙方无故退租,仍按合同规定期限计租。我这样不想租了是否要付给房东接下来2年的房租。

合同纠纷 2018-09-17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三年,对方现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即为违约,无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行为,合同中已写明违约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你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已写明如对方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守约方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目前承租人已明显违约,你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也可行使你的单方解约权,如不能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建议向法院起诉。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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