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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名称为出租车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与出租车实际拥有人(下称车主)的关系为挂靠性质合同内约定:1公司的根本职能是服务性质。2公司为车主提供相应的服务,车主交纳服务费。3按照政府规定,车辆手续全部过户为公司名称。4双方约定,该营运手续及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车主本人所有。由于车主拥有营运手续及车辆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车主承担由于该车所造成的各项全部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及其相关的连带责任。我公司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交通事故裁决书为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车主雇佣的驾驶员肇事后,见人已伤残,赔偿较高,便携家人逃避,至今未归。车主家也是一无所有,无力偿还。现法院判决我公司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负责30%的赔偿额。请问依据我们和车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法院这么判决合理吗?不胜感激!

交通事故 2018-09-17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 你好,依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咨询
  • 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基础上,作出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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