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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   2010年一月底,本人经历了一次交通肇事案,具体过程如下,本人正常行驶,肇事方为了躲避路边停放的小轿车,撞击到树上,同时车尾撞击到本人的车辆。事实如下; 1,肇事方身体无伤害,肇事车辆有凹陷痕迹,2,肇事方的机动车行驶证已经两年没有年审,并且,从复印件看,有明显人工修改痕迹!3,肇事司机是受车主雇佣工作4,车主李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主和行驶证上的车主不一致)5,本人左腿断裂,右腿粉碎性骨折,现在已经经过治疗出院6,本人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经过本地车管所检验,都合格,手续齐全!7,本人有现场目击证人5名,并已经在证明书上签字按手印!8,本人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队已经进行损失估价。由于双方认识,在第一时间达成口头协议,肇事车主李某承诺垫付医疗费,所以没有报警,入院后,由于肇事车主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本人主张交给交警队处理!由于肇事方在当地“权势”比较大,交警队以双方口径不一致,无事发现场等理由,下达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书中证明肇事方车辆没有年审!并没有划分责任认定! 问题:1,本案,能否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2,谁是第一被告?3,被告人是不是车主李某和肇事司机和行驶证上的车主三人?4,胜诉的把握有几成?5,还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敬请各位律师赐教!恭祝各位律师:虎年吉祥 财源广进! 感谢!!

诉讼 2018-09-17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交通事故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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