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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9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通过朋友4、5、6、7楼一起买的。我们把房款交到房主的朋友(当时不知道,后来发现他是房主的朋友),房主的朋友给我们钥匙,我们装修完住到现在。房主的朋友把钱拿到手后去国外到至今没回国。中间我们打了好几次官史,结果现在我们很被动,到头来我们是非法占有人家的房子。99年到至今房照换了好几次。去年法院执行,我们是非法占有人家的房子,回收房子。昨天门上又贴了一个通告,让我们7月22日至27日倒出房屋。中间我们跟房主协商,交10万房款,给我们过户。可不知道为什么,法院的执行厅又贴了倒出房屋的通告。中间来龙去脉太多太多。我想我们双方之间协商能不能法律保护?还有今天问房主他也不知道市法院执行厅的通告的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好?十年过得真不是滋味,能不能给我一个快速回复。明天我得见房主,我也不知道这次给十万元,办房照后能不能法律保护?请律师给我正确的指点?急急急~~~  7月23日

刑事辩护 2018-09-17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进件);领取新的产权证(产权证出件);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局办理,如卖方产权人已婚,其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场;公司专职人员协买卖双方将过户资料交由房管局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收取相关资料;买卖双方按房管局规定的缴税时间缴纳相关税费(各区缴纳税费的时间略有不同);过户具体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评估价和成交价取高值;凭客户税费缴纳票据,领取《交易收件单》;房产证进件后,遵照各区房产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由过户人员预约买方携带身份证原件、《交易收件单》到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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