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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您好!我有一朋友,他和他现在的妻子结婚住的是母亲的房子,想换电梯房,经母亲同意后就把房子卖了再买了一套电梯房,按揭的。在办理房屋按揭过程中,发现自己和前妻所购房屋时在银行有信用不良。银行不给贷款。后经与家人商量。与现在的妻子离婚,房权证上写上妻子的名字,这样就可以贷款了。款贷下来后,又去复的婚。   现在因感情不合,两人闹离婚。   这电梯房的首付是他母亲卖以前那套房子的钱,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还有就是女方知道房子虽然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但不是自己的钱购买的,口头上说不要这房子。请问离婚协上怎么写明这情况呢?

离婚 2018-09-17 2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的话,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 1、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这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夫妻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付首付的那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得到房产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得到房产的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房子的首付属个人财产,婚姻不应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婚后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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