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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戚今年3月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致使一流浪人无名氏死亡(交警部门登报及电视台公告后无人认领,已经火化)。交警部门裁定责任五五分。最后判定我亲戚赔偿16万元。先前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最高赔付额11万,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额10万)。现在要求交强险所属保险公司A赔付11万。可是保险公司A只给赔付10万。第三者责任险所属保险公司B表示,等保险公司A赔付完后,赔付剩余余额的50%,假设A保险公司赔付11万,B保险公司将赔付(16-11)*50%=2.5万。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交强险保险公司A是否应该赔付保险额的全部11万? 2、保险公司B按责任裁定的五五分,只给赔付交强险以外的50%是否正确?我亲戚能否要求B赔付交强险以外的全部5万? 3、由于死者为无名氏,假设以后其受益人找到并要求更高的赔偿,我亲戚是否有义务继续更高的赔偿?如果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再给理赔?

保险纠纷 2018-09-18 0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用不用买交强险  虽然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还必须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  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警责任认定认为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你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
  •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全国统一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又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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