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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半3月份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共四份,开发商拿了3份.房子是预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规定5月31号交付使用,我于6月1日取得钥匙,并交了相关的物业的费用.但由于其他原因本人并未入住.但过了一段时间过去看房子准备装修的时候,房子正在被施工队改造.问了一下开发商,说是由于房子前面的小花园政府不让拆,于是要改造.房子的一层要往里面退3米.改造之前并未得到开发商的任何通知.开发商说先改造出来3套样房,由于我是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说优先考虑我.后来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过了一段时间后,过去看,他们说房子都卖出去了,只有两套了,具体有没有卖出去也不清楚.如果要的话要以现在的价格算,而且要另外签定合同,原来的房子被他们改了,和旁边的房子打通了,非常气愤,而且开发商声称他们没有责任,因为房子已经交付使用给我了,而且他们改造也是经过批准的.直到现在我还没法入住,房子全改了,房产证也没有拿到.不知道房子如何才能界定是交付使用了?是拿到钥匙算吗?这中间过程开发商有没有违约?我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该注意什么问题?需要另外签定协议吗?具有法律效力吗?签定的合同现在不知是否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自己去查吗?如果已经备案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呢?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18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必须提供自身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材料,而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在导致房产证无法及时办出的原因中,可能还有是政府部门导致的,政府部门导致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法条可以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款。
  • 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拿到房产证。
    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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