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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本侵犯了我的版权,我不知道是盗版本,起诉了出版社和书店。出版社出庭,说他们没有侵权,要求赔偿出版社的诉讼费用,出版社的要求合理吗?

诉讼 2020-10-30 1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著作侵权损害赔偿之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与被侵权事实相关联的事件、通讯记录、票证以及出版发行方面的相关协议等等,只要能够印证侵权行为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三种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但在不同的案件,具体的适用尺度是不一样的。   第一,在适用第一种方式确定权利人损失时,主要考虑因侵权导致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一般的计算方式为权利人因侵权导致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或侵权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乘以权利人单位复制品的利润。
      第二,在适用第二种方式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需要具体适用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净利润三种不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来计算其违法所得;如果侵权情况比较严重的,适用产品的销售利润来计算其违法所得;对于侵权情况比较轻微的,适用净利润来计算其违法所得。
      第三,在前两种计算方式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考虑法定赔偿额,但法定赔偿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侵权的恶意、作品的知名度、使用的方式时间等内容,在50万以下酌情确定赔偿额。
  • 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要向法院交什么证据?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下面就由法律为您具体介绍。   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要向法院交什么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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