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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各位律师能百忙中抽出时间看我的帖子..情况如下:   本人(车主兼雇主)..莫某(司机兼员工)...陈某(女员工).  莫某和陈某在一次出货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莫某重伤.陈某不幸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同等责任..我想问下.就对死者家属这边..是否交通和工伤两方面都要进行赔偿?(注:陈某:已婚,老公36岁.2个儿子.分别是9岁和4岁..家公62岁.家婆56岁.   陈某是广西人嫁来广东..广西那边还有4兄弟姐妹.亲生父母尚在.   我们这里的社会平均工资是1424元..陈某的工资是800.)我想问下各位..我需要赔偿多少??交通和工伤各多少?怎样计算的??我去了我这的律师事务所..和劳动局..他们算出来的工伤赔偿费用根本不一样...我自己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算出来的也不一样。。。请教各位律师帮我算下。。好让我心里有个底。。。还有,死者亲属(非常不讲理的那种)在这段时间以来.大概200人(什么乱七八糟的人都拉过来)..这期间餐饮住宿费.车费等.一共花去我5万多元...这5万多元能从赔偿里面扣出来吗??

交通事故 2018-09-18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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