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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10年9月底被刑拘,11月初被批捕,定性为寻衅滋事。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两次,2011年4月15号公安第三次递交检察院,本以为会到法院的,但2011年5月20号检察院把案子退回了公安局(第三次),请问,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接下来案子会进入到什么阶段?如果期间有新的嫌疑人被拘留,又会怎样?希望说的详细些!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8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通常由公安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检查机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 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37日内批捕,逮捕送达逮捕通知书。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前的期限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共7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为7天,最长一共14天。
    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天,达到17天。
    你需要确定a.刑事拘留的到案时间(这是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点),或者b.委托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和涉及罪名,必要时提出超期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和逮捕意见书。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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