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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汉中人,经人介绍去年春节和洋县一女子结婚,她带一女,婚后第二天她已回家给孩子办户口为名离开,之后联系不上,两个星期后,她说我们感情不和离婚,她到法庭起诉离婚,法庭不支持没离,现在她已知无音信,到他家父母都说不知道,联系不上,请问这算诈骗吗?我们结婚借了几万元,这算我们的共同债务吗?万分期待您的回信,谢谢

离婚 2018-09-18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从婚姻诈骗的构成要件看:
    一是要有诈骗的动机,即对方有欺骗的意图和预谋;
    二是有骗婚的行为和事实,即对方实施了骗婚的过程;
    三是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是受害人被骗了,并造成了感情、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姻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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