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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车登记属于邢台某公司,但驾驶员实际受雇于某私人车主,私人车主与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请问对公司和对私人车主如何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 2018-09-18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对逃逸事故,如果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二是可以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之日起算;致死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主持调解。
    无法达成协议或逾期不执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
    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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