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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一名汽车驾驶员,受雇于冀***冀**挂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车主李二,在今年的7月31日01时15分左右,驾驶冀***冀***挂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车辆行驶至石黄高速公路*方向95km+300m处,分别与快车道内黑龙江省绥化市驾驶人邵**驾驶的黑F**/黑F**挂货车,慢车道内河北省深州市驾驶人王**驾驶的冀**/冀**挂货车发生刮碰,造成我哥重伤,(左腿膝盖以上截肢,肋条断6根,现还在沧州二院),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上,我哥所驾的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辆车是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李二雇请律师与另两辆车要上法院打官司。

李二起诉的是车上损失的赔偿,让我哥的伤残损失另请律师,后又逼着我哥签字委托他请的律师代理,如不签字医药费就停了,现已欠医药费5千余元,我哥现在伤还未痊愈,请问:现在我哥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9-18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常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被扣押,驾驶员只需要等待交警事故责任书出来,然后几天内就可以取车了。如果肇事逃逸车辆被扣押,找不到车主,车辆会被依法处理,包括报废。之所以扣车,主要是是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后方便后续的赔偿问题。
    具体规定如下: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在交通事故中,应严格按照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事项实行:第一,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第二,适用的范围也是“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非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范围都适用。
    第三,只有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机动车方限定减轻责任的条件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n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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