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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32年 当时未上报,90年调离原单位,95年新单位倒闭又调一单位,到99年提前退休,现在残疾评定肢体4级,身体状态越来越差,要靠人护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请指导怎样操作?

劳动纠纷 2018-09-18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符合如下条件的,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你好。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工伤不能提前退休,但一至四级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现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脑部手术,因为伤害程度不同,鉴定的伤残等级不同,严重的可构成一级伤残,轻的不构成伤残等级,应按鉴定的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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