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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做了一些错事,在感情方面伤害到了某些人,但并不触及法律上的问题,但有些人在网络论坛上公开发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编造一些虚假事件,恶意散步信息,公开朋友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朋友的生活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请问,在网络上发帖的人是否触犯了我朋友的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罪。我们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肖像权 2018-09-19 0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二、贴吧属于公共场所,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会降低他人在公众中的评价,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物质财产上的损害。
    三、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尊严的内容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达到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上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
    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阴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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