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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5年,大学刚毕业就来了,期间单位名称变更过,被其他公司收购。前几个月单位解除了一些人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一年一个月赔偿,我留了下来,并签署了一个新的协议,由原来的总集团划分到集团的分公司,2008年12月公司让我停薪放假3个月,然后在来单位看看是招回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合法么?我能要求赔偿么?停薪放假是不是应该给我开工资呀?另外公司以前给我们交养老保险,但是后来说交保险的号要进行企业年检,过不去了,就叫我门先办理个人的养老自己先交,但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续交,而且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理医疗保险。您看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么?现在是2009年3月份了,公司还没有通知我去谈着件事情,我能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得到赔偿么(5年的)?单位还说有可能招回但是要做其他的工作了,如果不同意,然后接触劳动关系,还能得到赔偿么?

劳动纠纷 2018-09-19 1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企业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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