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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对肇事方进行索赔了,是否投保了的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或者是只赔肇事方剩余的一部分>

保险纠纷 2018-09-19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协商赔偿事宜:根据责任承担情况与对方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 生活中多数较典型和常见的交通事故其显著特征有二:一是,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的事故;二是,车辆与另一方发生了擦撞。但是,本案与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的特征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点:其一,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其二,王某受伤并非车辆擦碰所致。
    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道路”、“车辆”给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可归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一,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调查组进行处理。
    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
    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第三,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车方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仅限于过失,若为车方故意而导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视损害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等。
    在车方主观上虽无过错,但由于某种意外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除自然灾害外,一般也可定性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驶的车辆,由于道路塌方而引起车辆坠毁的情况。
    第四,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属于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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