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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1990年3月参军入伍,1993年6月被安置到保定钢厂。保定钢厂于2003政策性破产。破产后组建了一个新公司:天强公司。但场地未变领导班子成员未变,天强公司法人代表仍是原保定钢厂法人代表。破产后我与原保定钢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与保定天强公司不间断的连续5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工作年限共计20年。(依法解除合同后未领补偿金。补偿金在天强公司那里)我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可以或不可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综合法律 2018-09-19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以上就是对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时间有特定要求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续签多久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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