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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和我女儿她爸是没登记结婚的,现在小孩已经九岁了,前年就给她爸带回四川,我是广东的,但我女儿的户口是在我这边的,现在他爸带她回去又非常不听话,成绩也下降,她爸也不肯给我抚养,我现在也结婚了,请问我想争我女儿的抚养权,可以吗?该怎样争取?

离婚 2018-09-19 2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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