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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2月份购买一辆京牌二手车,在几天后自己又将此车出售。三个月后,买我车的人,私自把我偏出家门,上车我车后将车钥匙抢走,说:之前的那个车,是套牌车,已被交通局扣留,让我赔偿他的经济损失,条件就是把我现在的这辆车给他。(前题是我不知道之前卖给他的那个车是套牌车)我没有答应,于是报警,我报警的理由是:他抢夺我的车辆。但此人家是派出所的,(他和派出所的人认识)警察把他抢夺我的车,和套牌车的事联系到一块。说是如果今天不把车款退还,或者不把这个车给他,警察就 会把我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把我拘留。本人对法律不是很懂,经过警察的述说,我们调理,把车先放派出所7天之内退还此人的车款。回家想事情很不对,于是第二天就去排除所要车,但是派出所不放车,他们在万般无奈下把案子转到了事发地的派出所。本来以为到这边我会以为这边派出所会给出个合理的说法。但是吧我扣留起来了,所长受理的这个案件,告诉我,如果我今天想出派出所,就必须把车款的给他,先让我交2万,如果不交2万他就把我送到看守所。以诈骗罪,改口供把我移交到上边,(之前我不知道车市套牌车,事发后才知道的),我考虑之后把2万交给了警察这才放我出来。但是抢我的那个车还在派出所,警察说的排除我的这个车没有什么事情才会给我。(在我给这两万时,警察没有说什么时候把另外的车款补齐。请问派出所这样做对吗?他们有权利扣留我车,还有人吗?因为我被抢的车还在派出所,(我现在确实没有那么多钱)他们会不会让我把被抢的那个车给车主,当是车款给那人。派出所有权受理这件事吗?抢我车的事,我可不可以追究他们。我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把我被抢的车要出来。如果我现在不把车款补齐,派出所还会不会拘留我。我可以追究派出所,办理事情不公平可以追究吗?

交通事故 2018-09-20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嫌犯罪在看守所拘押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此外,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超过一个月,法院审判不超过两个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此事,或者拿公安局不予受理的文书,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只要涉嫌违法犯罪,就有权对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或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只要有证据证明中国合法公民、外国合法公民、无国籍人员等在中国境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依法对上述人员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传唤违法行为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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