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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您们好!因光谷某楼盘一期(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业主朋友介绍(同一开发商11年下半年给她们群发二期将开盘短信广告),一周前我在二期订购一套酒店式公寓房,交定金一万元,签定定购协议后通过其他朋友提醒及反复向当时接待售楼小姐电话咨询,才知道此楼盘地为商用,使用年限为40年,开发商拿地时间为2005年,截止明年即13年7月交房,40年中过去8年。我决定不买此房,昨天去与售楼小姐交涉,以她们从发给一期业主短信内容、到目前各处户外广告及签定协议书时一直未阐明、告知或提醒此房产商用性质、使用年限及开发商拿地时间等重要信息,她们未履行重要内容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她们退还定金,遭拒。她们的理由是:1.她们无主动告知相关信息义务,至于相关信息,客户问什么,她们答什么;2.定购协议中阐明不签购房合同,不退定金。我觉得像掉进开发商设置陷阱般。请问律师朋友们,我的定金还能拿回吗,如果上述至法院,这桩纠纷处理结果对我有利吗?

合同纠纷 2018-09-20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说的情况没有载入合同中,这就很难说是开发商的责任了。 关于你说的缴纳的定金是否能退的问题,这要看你的房屋认购书和给你开具的发票到底是书写的定金还是订金?如是前者,如你违约,只能退还超出总房款20%以上的部分,20%以下部分,是不可能给你退还的;如是开发商违约,你住双倍返还定金也仅限于20%以内,超出部分只能退本金。
    具体建议你直接聘请律师给你依法维权,如需要请直接与我联系
  • 定金的数额是要看合同的约定的,不是开发商说多少就多少。 预交的钱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要看合同中是怎么表述的,在没有合同情况下,无法确定其性质。 按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如果开发商现在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起诉到法院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其收取。
  • 为了使业主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将以下内容纳入其中,如:《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发生法定退房或依合同约定退房,购房款、利息、装修费、相关费用(保险费、律师费、契税及物业管理费等)及已支付银行利息等项目的处理办法;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含附属物,如暖气管、热水器、电磁炉等)造成购房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问题;房屋或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承担问题;停车位问题;小区绿化率、会所、儿童游乐园问题;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开发商行使外墙面使用权和屋顶使用权对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补偿问题;擅自变更规划的解决办法及楼间距、采光问题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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