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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的曾祖母身前将一套房子留给了我母亲,并有3个证人作证,老人目不识丁所以并不能提供书面遗嘱或实质的证据,而我妈插队落户在外地,我当时也未成都不能做户主。曾祖母死后,房屋暂时过户到我祖母的名下,户主变为我祖母了,期间,祖母还将房屋的产权买下。现在我母亲退休已回到上海,我也已成人,并将要结婚,可现在无房可住,所以向祖母要回房产并愿意归还当初祖母买下房屋产权时的费用,但祖母不肯归还房屋所有权,应该怎么办? ps:我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我妈的户口还在外地,虽然祖母不能把我赶走,祖母自己住在另外一套房子,有煤气,有灶具,但她每天还到我这边来烧饭,洗菜,把你搞得鸡犬不宁,还要把我妈赶出去,叫我怎么办啊?

综合法律 2018-09-20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证件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 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困惑,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样的房屋应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 离婚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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