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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里搞假材料假证据,以各种罪名栽赃陷害。县里卖给房地产商“佳安”的地,因权属不清、本村村民前往阻工,在此期间父亲根本没有参加也没有过问,但却被指认为操纵群众阻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没有聚众闹事.2.没有参与阻工.3.更没有操纵谁去阻工.于2015年12月4日被县里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直至2016年1月12日得知检察院已批捕。

房产纠纷 2018-09-20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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