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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对于合同方面我们遇到了一些纠纷。我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又称劳务合同)乙方将甲方现有一栋私人用房进行改扩建。与第三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当事人与我方达成协议,指定一工程队对甲方房屋进行改扩建。与4月25日双方发生纠纷,在没有完成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像甲方所要工程进度款(称无生活费),于是在与第三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我方提前预支了1000元的未到期工程款,并要第三方当事人指定的直接施工队在原合同上签了字,现在工程进行了一天因工程对工作人员内部纠纷导致我方停工两天,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当事人约定针对具体事宜所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第三方当事人及工程队)所要4月25日支付的一千员的工程款并对其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谢谢各位!!!!!

合同纠纷 2018-09-20 1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律师费还是跟你们当地的律师面谈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最全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 承包单位承包后,还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也必须具有承包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转包合同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私自转包,更不得转包给没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队或从转包合同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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