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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年3月份在家附近驾车不小心撞上骑人力三轮车的老年夫妇俩,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男的67岁骑车,送院5小时后不治身亡;女的73岁坐后面:断2肋骨,头擦伤)。地方交警判定对等责任,赔偿我负责60%,对方负责40%;对方上诉到上级交警,上级交警维持原判。然后对方再上述到人民法院(原告:死者子女3个,加上伤者共4人),现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责任划定与交警相同,赔偿总金额37万多,交强险赔偿11万后,剩下我赔偿16万多(我买了含20万第三者赔偿的商业保险)。 但由于对方的伤者起诉我时还没有出院(其实据我们了解,病人入院不到1个月,医生就已经要求病人出院了,并且前期的医疗费用我也已经全额垫支了。但是她一直赖着不肯出院,一直住院到9月5日才出院,而其后来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也不再垫支了。),对方的诉讼书上没有列出伤者的医疗赔偿项。我方律师告诉我:对方会在稍后再起诉我,追讨伤者的医疗费用,但责任方之一:他老公已经身亡,而死者的那部分赔款理应从当前赔偿所得中抵扣。但到时对方已经把赔款取走,无从追讨,最终就会由你全额赔偿。所以现在就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或者直接起诉对方,以拖延是将,让对方不能马上拿到钱(当然我得再雇用我方律师一次,再付一次律师费)。 但我怀疑我方律师的职业道德,我想咨询一下我方律师说得是否有道理?如果对方再起诉我与死者俩,追讨医疗费用,而她老公已经身亡,最后会变成我全额赔偿吗?

诉讼 2018-09-21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住院的话可以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后续治疗的话,可以要求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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