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现在有一些问题想要请教各位,希望有人能给我一些意见!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下半年由某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工程,开发商将此工程承包给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宋某,再由宋某分包给两个劳务队,此工程在建过程中,由于市政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导致中间断断续续的停工,延误了工期。2012年年初,开发商要求工人退场,但工人的血汗钱并未付清,于是农民工找开发商讨薪,在此过程中,就发现开发商负责人有黑社会势力,当时有黑社会携带qiangzhi、管制刀具,威胁宋某,最终开发商给了宋某一部分钱,但宋某拿到钱之后便杳无音信,农民工没有拿到血汗钱。在今年9月12日,农民工前去开发商那里讨薪,却听闻开发商在里面有黑社会,外面还有便衣刑警,扬言“派出所是他开的”,并指挥便衣刑警抓农民工,直到现在农民工还未放出。之后便衣刑警以雇人闹事罪、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将劳务队队长带走,至今还未放出。希望有心人能告诉我现在要怎么办,非常急切的需要您宝贵的意见。。。。谢谢!!

建筑工程 2018-09-21 1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农民工该怎样讨薪   方法一,支付令:   支付令最大的特点在于便捷、快速。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或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方法二,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方法三,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案件审结前,拿回工资。   方法四,财产保全:   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会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种种手段来隐匿财产,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劳动者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   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拖,《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关于讨薪找什么部门,解答如下: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