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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宋,89年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是2011年的11月12号答应我的老公做他女朋友,交往后与2011年的12月20号左右搬进我老公家里住的,又与2012年1月份(过年前)向我的老公坦白了我的过去(为以前交往了三年的男朋友打过两个小孩),我当时不止一遍的提醒他,我有可能生不出小孩子或者困难什么的,叫他考虑清楚再和我结婚,他说考虑清楚了,然后我们与2012年4月16号登记结婚。过了几个月,他妈妈着急要小孩,带我们去医院检查,一直检查下来发现输卵管堵塞要开刀,与2012年9月27号开的刀,手术结果医生说我自然怀孕几率低,建议我们考虑试管婴儿,然后我老公的父母就回家找亲戚商量,商量的结果是叫我们离婚,我和我老公感情好的,都很舍不得对方,我老公被家人逼得没办法,在家又做不了主,有点同意离婚了,我本人又不愿意离婚,然后我老公的家人说我不离婚就去法院上诉离婚,请问下律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22 0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如有两个孩子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一人一个,但是若一方存在较大的过错或者经济实力不足以抚养孩子的话,则会将孩子判给一方。
  •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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