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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现居住的小区为老小区,全区一直未交过物业费用,也没有正式的物业公司,也没有物业公司与我们签订过物业合同,现在小区里面的卫生一直没有人打理,小区里的商贩来来去去很多,保安也不管,在小区里面的建筑超市很多,现在物业公司上门来收取物业费用,说让将进10年的费用一次性补齐,我是否交予物业费用。

房产纠纷 2018-09-22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物业管理的收费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这种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基础上,取得物业管理的社会平均费用。
    第二类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组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不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且需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类是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楼宇时,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定具体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 你好,根据物业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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