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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经南京市**法院调解离婚,其中一套房产归我所有、另一套归女方所有,在法院的调解书上注明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女方那套有贷款无法过户,因此女方一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 2018-09-22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情况一: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买房的,离婚时不论房产证上是哪一方的名字,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将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况二: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且所购房产取得了房产证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房产。
    情况三: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将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还贷资金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那么房屋增值及共同还贷部分,将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种情况较为复杂)。
    情况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此时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产将按照婚前婚后两部分分割。
    情况五:离婚时,房产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房产所有权存在争议,且夫妻双方协商不了的,法院不宜判决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情况六:婚前双方共同买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离婚时若另一方不承认对方有过出资行为或另一方无证据证明自己有过出资行为的,法律无力保护。
  • 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二手的房产等等都需要在相应地点进行登记,办理手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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