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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美食广场租用了一家店铺,然后加盟一家饮品店做饮品(租约2年,现在5个月,已交5个月房租,按约定现在即将交8个月房租),商家收了我们的进场费,商场内还有一家饮品店,商家与该店有私人关系所以没收进场费而且租金只有我们一半,商家要求我们不能经营鲜榨果汁(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另一家经营,3个月不允许经营后,现在导致我家经营惨淡,交不起房租,而且我家强制上了鲜榨果汁后明显营业额提升(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现在问题是商家要求我们不能经营鲜榨果汁,我们不同意,我家现在经营受损,现在我想要求商家赔偿我家损失,并且不能限制我家卖鲜榨果汁,按营业执照经营,并延期缴纳下8个月房租。否则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装修费,店铺加盟费,退还进场费。  请问有胜算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2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一个是房产证明,一个就是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就无法说明使用权归属,这两个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到工商所办理,而是要到区工商办理。工商所只是对办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最后批准发照要由工商局进行。  办照程序:
    1、确定场地(营业地址);
    2、筹集资金(注册资金);3 、到工商局填写注册申请;
    4、验资(到工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5、领取执照;
    6、凭执照刻公章;
    7、凭执照和公章办理银行帐号;
    8、凭执照申请税务登记。实际上到第5步,即领取执照后就可以开业了。需要的费用主要是办照和验资的手续费。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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