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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发小因为在健身房闹了些小别扭 被警察认定是寻衅滋事 我特别着急 想询问一下专业法律人士详细情况:我的朋友跟对象闹点别扭 心情不好去健身 在门口(高级健身房)需要用健身卡换更衣柜的钥匙 女前台人员叼着牛奶在跟其他同志聊天 没搭理我朋友 我朋友先是敲了一下座子 出口没有脏字但声音挺大 然后前台人员用特别不屑的眼神扫了我朋友一下 我朋友一时激动 用钥匙扔了一下女前台 过程结束 民警到场后我朋友非常配合 因为是头脑发热所以马上进行道歉 到公安医院做了验伤 够不成轻伤 其实就是脑袋起了个包 稍微擦破点皮 我朋友没有让对方垫钱 无论是闹CT还是开药都是我朋友直接拿的钱 之后回到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节 未果 我知道法不容情 没有道理可讲 不过就这点伤张嘴就1万 当然后来调节到5千 不过说实话心里不平衡的原因没有同意 公安民警认定我朋友是寻衅滋事 我像询问一下 这种程度能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如果是寻衅滋事的话是不是刑事责任 判刑或拘留的期限我朋友是男性 受害者是女性 都是成年人 我朋友没有任何前科 只扔了一下钥匙 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十分感谢 我真是特别着急 麻烦诸位帮忙看以下

刑事辩护 2018-09-22 2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弄清楚,公安局认定的是寻衅滋事行为还是寻衅滋事罪,这两个可不是一回事。
    如果是寻衅滋事行为,那拘留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高15天,拘留完了放出来就没事了。
    如果是寻衅滋事罪,那拘留就是刑事拘留,那案件就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了,在拘留结束后,可能活移交检察院,还要判刑。
  •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这与“刑罚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
    (4)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
  •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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