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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28岁的人交往了16 7岁的女孩子,一开始还不知道那个女孩子几岁.交往了三天,他们发生了一次的性行为.那个女孩子是自愿的.第二天家人就知道了.要告那个人强奸幼女罪,那个女孩听了家人的话,说那个人强迫她的.麻烦各位大律师帮忙解说一下.这样的事情能成立吗?

刑事辩护 2018-09-22 2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看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施任何犯罪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幼女,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若是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对实施的任何犯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满16周岁的强奸幼女,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最高院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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