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92年因父母国家工作调动,全家(父、母、姐)迁回上海。户口落在爷爷家,爷爷的住房为老式公房(虹口区宝安路),后分为两户口:爷、奶、小叔、小姑、小姑儿子--为一户;父、母、姐、姐的女儿、本人--为一户。最近经与动迁组协商--采取了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协议书中明确是一证两户,共获得43万的补偿(14.4万+28万)。可是房屋承租人奶奶,她与小叔在没有告知的我和姐姐的情况下买下了一套33万的房子,还剩10万。事后说在这剩余10万的基础上分配补偿款。



我想问的是两个问题:1、他们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私自决定补偿款的使用?2、我们两户是否在分配补偿款时享有相同的权益,如何获得权益?

劳动纠纷 2018-09-23 0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 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
    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