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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是建国前老干部离休的,于2012年9月去世,爷爷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是我父亲)去世后有一笔抚恤金大约在9万元左右,爷爷生前给爸爸一份遗书,说“房子和他的存款由我父亲一人继承,在遗书中写道抚恤金是给多年来照顾他的子女的,这笔钱由志国(父亲)一人领回”,这么多年爷爷一直都和我父母生活,病重期间一直都是我父亲和我老姑照顾,大姑和二姑根本没有照顾,偶尔来看看,现在他们要求平分抚恤金,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爷爷的这份遗嘱是字书形式,没有公证,请问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3 1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有几种形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遗嘱不一定必须要公证,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也有效。
    注意事项: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遗嘱人只有遵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才能有法律效力。《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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