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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1号进厂,今年8月15号离职,在公司里工作5年,没签过劳动合同和每年的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6-28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裁决书有具体补偿金标准或者补偿金计算方法,直接要求单位依据裁决书支付补偿金就可以。不用另外再签协议书单位另外签协议书,一般是想一次性了结,避免你们将来再有纠纷之类。
    如果你们把握不准协议书内容可以不签补偿金至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单位不按裁决书规定日期、标准执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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