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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来到丙家,甲向乙开口借钱,乙要丙写借条.丙在甲的再三请求下出具了借条,借款10万.三方都同过事相约借期一年.一年期满时丙向甲讨回借条.甲说;\\\"我已还了甲的钱,我在湖南等我回家后把借条还给你.\\\'二个月后甲出意外事故死亡了.乙突然向丙来电说;\\\"甲还欠我10万元,你帮我要回来.\\\'丙很吃惊地说;\\\"甲说还了你的钱,怎么还欠你10万元呢?欠条是谁写的?\\\'.乙说;\\\"我要甲在你写的借条下面写明了已还多少,欠多少.\\\'丙说;\\\"你怎么不告诉我?在这之前你没有向我讨过前,我真的以为甲还清了你的钱.\\\'乙说;\\\'我不知道甲会突然死掉.\\\'事后丙同乙找到了甲的家属,甲的家属承认了这笔借款,并承诺分期分批偿还给乙.七个月后甲起诉了丙.丙觉得很冤.请问丙如何应对?这样的借条丙还要负多大的责任?

债权债务 2018-09-23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途径追讨债务:
    建议直接向借款人追讨,如果其拒不归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将不归还或者推拖还款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债权债务纠纷去法院起诉需要原告身份证,欠条或者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起诉状去法院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有所区别: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而欠条则是借了别人钱财在已经归还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拖欠部分所写的以证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有人认为借别人钱或物,于事后补写的书面证明也是一种欠条而非借条)。需要帮助请咨询我,这类案件我接触过,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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