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问一下,有个人欠了我一笔钱,我们2011年11月份也到法院去公正过了(双方都是个人),共25万,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还5万及其利息,2012年6月30之前还5万及其利息,2012年12月30之前还5万及其利息,2013年6月30之前还5万及其利息,2013年12月30之前还5万及其利息,这样分批还完。但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只还了5万,然后到2012年7月一直没还,于是8月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让我去找到他人,可是我打他电话也不接,找到人也打不到,现在都9月了,法院也没有动作,强制执行不是有很几种方法的吗,是法院主动用适合的方法来实行强制吗,那有人在本地有一个房子,在外地租了场地,有厂房(好像是违建的)有一家有限公司,是和她女儿一起合伙,他是法定代表人。请问根据这些条件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需要我做什么?请详细点,好吗?

案件执行 2018-09-23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 欠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直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若是没有欠条的话,则可以以转账记录、收据等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 关于民间借贷强制执行以及有关时效的问题具体如下: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潍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