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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领离婚证,但两个月双方觉得财产有分不平,自愿补充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都签了名,可这份协议书没有拿到民政局备案也没有公证,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8-09-23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相比,补充协议更为有效,因为补充是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比较完善。公证处所说的不属实。
    如果感到不踏实的话,可以到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法院制作出调解书,就会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则不行。而且协议书过两年之后,如果不经法院确认,法律由不再保护。

  •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 一、离婚协议公证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公证费用各省不一,你可以查找你所在省的相关规定,一般的,证明民事协议是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费。
    二、离婚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离婚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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