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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然后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不会和我续约,但是人力电话说我只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合同到期的补偿。合法吗?我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然后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不会和我续约,但是人力电话说我只付了一个月的工

合同纠纷 2020-11-30 01: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续签一次),合同到期,员工同意再次续签(第三次签订),单位就必须签订,而且除了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情形之外,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了。
    广州市仲裁委与中院2011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予支持。
    本条回归到普遍的理解,即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续签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 你好!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们与单位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那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以低于原待遇使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与劳动者都按原来的约定履行,此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此劳动者无过错的,单位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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