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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一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型中也不包括残疾后需要用的器具购置(如轮椅等)产生的费用,对吗?

劳动纠纷 2018-09-24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下面,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知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
    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
    1.4个月;六级的,发给
    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
    0.8个月;九级的,发给
    0.4个月;10级的,发给
    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之前在该单位发生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   
    三、政策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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