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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婚姻生活折磨得心力交悴,想咨询离婚有关的事情

离婚 2018-09-25 0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你老公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根据婚姻法,双方结婚的,女方可以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但无论谁加入对方家庭成员,都不影响财产原有归属的认定,上门女婿正是男方选择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故不能因此改变原有的财产归属。
    2、根据婚姻法,结婚登记后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转化为他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故你老公关于“他是上门女婿家产全是他的”说法错误。
    3、根据婚姻法,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你老公关于“婚姻生活超过十年他有权分割家产”的说法错误。综上,因老平房是父母留下的财产,他无权分割。
    二、孩子抚养费,如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以下原则认定: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孩子抚养费。
  •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离婚首先应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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