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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3人合伙从我手里转了个店的,其中A作为代表与我签的合同,欠了我将近9万元,现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次要求对该店铺进行查封,但执行法官说,这个店是3人合伙的,判决书中所列的债务人就只有一个,所以不能执行这个店内其他人的财产,为此,我于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多项证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在家,最终被执行法院以对方合伙的证据不足为由给裁定驳回了,之后向上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还是以同样的理由给驳回了。现在如果我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三人的合伙关系,法院会否以一事不二理的理由不予立案?起诉确认合伙关系是否同一法律关系?为什么?

案件执行 2018-09-25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二、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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