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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1.我国法律和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双方自愿约定借期利息高达70%的利率予以认可和维护吗?例如,借方借得20余万现金,借期4个月,答应期满后除还本金外,另多给贷方3~5万元(但借条中并未说明是作为利息),后因逾期未及时还款而纠纷起,贷方坚称借方应以多还5万元为息,而不是取3万为息。这合理吗?法院会予以支持吗?2.如果借贷双方当时未约定逾期期间的利率,如此来延期还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方能为法院支持呢?3.借方当初写给贷方“借条”一张,而法庭上却矢口否认原借贷关系,其理由是贷方是将钱汇入借方用于股市交易账号上的,以此证明双方当初实际是合作炒股的关系。这种理据法律上成立吗?再有,借方录音双方电话上的多次交谈,保留对方发给的短信,从中找出只言片语以佐证双方当初是合作炒股的关系,这足以为凭吗?

债权债务 2018-09-25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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