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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刚结婚不到三年如今儿子刚满月,近期我发现他经常在外地不回家,一回家就抱着手机不离身,手机更是不让我碰,这些表现让我很不安,直到前几天我查询他的通话记录才发现他从我怀孕开始就一直和一名女性经常联系,半年的话费都在那个女人身上,甚至每天短信都可以从旁晚聊到天明。现在老公的心已经不在我身上了,我们每天都会吵架。请问这些可以作为他出轨的证据提出离婚吗,离婚后孩子会判给谁抚养?财产将会如何分配?

离婚 2018-09-25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确定对方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受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 规定是,夫妻俩可以先在一起就婚后共有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有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要原告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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