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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3月18号我借了9万块给我的朋友,是从银行转的帐,1分5的利息有借条,3月20号又从朋友那里帮他借了4万,拿现金给的他,打了借条给我朋友,总共13万,2010年年底利息是他儿子来付清的,这4万块是给我去还给朋友的,朋友借条丢了,就打了个代收的条子,代收的条子也丢了,这事就了了。2011年年底我去问他要9万块钱,他只承认向我借了5万,说还给了我4万,我朋友的借条找不到了,我有张9万的借条是他写的,他不承认,说要我去把那张4万的借条找出来,他就认,我本来想过几天去法院起诉的,借条被我妹妹不小心撕成了6块,借条粘起来了,我还有没有办法把钱要回来啊。

刑事辩护 2018-09-25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注意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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