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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茂2010年借用我公司办公把放高利贷人带进我公司、介绍认识、他们发了名片帮他们介绍生意、正好我老乡郑国楚急需用钱、郑国楚在我公司和他们认识、他们自己在交易借高利贷、我看到的只有5万元、后来借的35万元我根本一点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对我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我对借款做担保、(借款1角利息、已经付利息快2年时间)、现在郑国楚逃走了、无影无踪、现在黄建茂和放高利贷的找我要人,找不到人要我付40万元。黄建茂把我骗去签字、放高利贷的威胁我整个家族、逼着我还郑国楚借下的高利贷逼着我签字、我被逼走投无路只有签字逃生、请求市民!请求政府!为我审冤!

刑事辩护 2018-09-25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为高利贷的“高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面对借贷者不还钱,放高利贷者不会采取法律途径要债,而是以自己的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强迫借贷者还债,这不是普通百姓能承受的。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借贷,最好是向银行或者亲朋好友借,就算借不到也不要借高利贷。
    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受到困扰,不妨借助法律的力量使自己不受迫害。
    如果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的行为,建议借高利贷者报警处理。
    即使公安机关无法马上对这些人进行制裁或者处罚,但报警备案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让放高利贷的人不敢轻易采取非法手段。
  •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贷人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但是高利贷超出国家法定利息的,可以不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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