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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现在两岁,我们是没有结婚登记的,应该也是没有感情基础的,从怀孕到小孩一岁半,都是我自己带的,他从来没有抱过,他是没有固定职业的,有一段时间他被一个朋友叫去外地说搞个什么装修工程,我一直不同意他到外面的,他人本身就有点女人缘,那时候他妈妈要看小孩,我也找了份工作,只是两个月的 时间吧,他妈妈也许说了我什么吧,他回来了,怀疑我有了男人,开始跟踪我上班,调查我的朋友和同事,那时我都疯了,我们虽然没有感情,但是小孩都生了,我只想他踏实找个工作,一家三口过的好好的,但是他们一家人都不理解我,怀疑我,在小孩一岁半的时候我离开了他们,对于小孩我现在都是 歉疚的,请问现在我还可以要回我的小孩吗

离婚 2018-09-25 14: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没有结婚且怀孕只能说明双方是同居关系,在女方怀孕期间,也是可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至于财产如何分割,如下: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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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不同意他到外面的,在小孩一岁半的时候我离开了他们,请问现在我还可以要回我的小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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