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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事情是这样的,我帮借款人在2011年9月担保一份5W元的金额。可是他现在跑了,我也没有偿还能力,我能怎么办?可以起诉他吗?或者通缉他出来让他还钱。还有一件,由于他失态紧急(其实是赌债,这也是我到后面才知道),我问他偿还了那5W没有,他回答偿还了。就于2011年12月我本来帮他担保的30W,去担保前还叫我带上银行卡。在写借条期间他说他没有银行卡,于是我由担保人变为了借款人。也可以起诉吗?有胜算吗?借贷公司也可以证明是担保人用的

银行 2018-09-25 15: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尽管债务人跑了,但起诉后,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银行账号有钱,或者有其他的财产,法院可以执行借款人。关于担保人无力偿还,需要看担保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就很困难了,如果是单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解决。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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