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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有一个关于房产权的问题,希望请教。新房共2套,新房性质均属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岳父的一套安置房A和我爷爷的一套安置房B的产权写在同一张产权办理通知书上,爷爷已与10年前去世,如今办理产权时,拆迁办工作人员说,需要经过我爷爷其余子女(一共俩人)都同意才给予办理产权证,而爷爷的其余一个子女N不同意签字,N要继承爷爷的房产,而N却没有尽抚养爷爷的义务,爷爷生病过程以及事后料理全由岳父照管和支付费用,现在我奶奶的日常照管和治病费用几乎也全部由我岳父承担。



解释:

1.岳父原旧房屋面积95平米左右,爷爷的77平米;

2.新房面积一套是100平米,一套是80平米,其中100平米的带屋顶花园;

3.新房套型由我岳父自选,位置由其抽签取得。



请教:

1.A和B的产权能否明确区分,各自的产权应是哪一套?

2.N能否继承,如能,能继承哪一套房屋,其分额是多少?

拆迁补偿 2018-09-25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房屋产权继承;是指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叫房屋产权继承。
      房屋产权继承的条件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
      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 我国《继承法》中所罗列遗产范围中有房屋。所谓的房屋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它的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子具有了合法产权才能够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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